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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国鄂伦春族聚居最多的民族乡,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乡坚决扛起维护边疆稳定和增进民族团结政治责任,创建“摩苏昆”调解室,运用“汉鄂双语”工作法调处矛盾纠纷,2020年以来,治安案件发案率累计下降91%,矛盾纠纷化解率实现100%,确保边疆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十八站乡先后于2020年、2023年荣获黑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示范单位称号。

“摩苏昆”意为“说一段,唱一段”,是鄂伦春族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表现形式。十八站乡结合民族特色,将“汉鄂双语”调解比作“摩苏昆”的词和曲,协同配合,打造立体化调解模式。一是多方参与聚合力。把握林地融合、民族交融特点,建立“摩苏昆双语调解+综治+部门”工作模式,与属地林场、森防大队、派出所、医院等单位签订共治协议,统筹党员干部、林业职工、政法干警、医护人员等力量共同参与调处矛盾纠纷,全乡建档调解员96人,做到行业领域全覆盖。二是衔接联动同发力。将“四所一庭一中心”衔接联动机制与“摩苏昆双语调解”相融合,建立一体化服务站,综治干事、民警和司法助理各2名常态化进驻。2023年以来,与摩苏昆调解员共同化解涉民族矛盾纠纷30起,对已调处的12起复杂矛盾纠纷进行跟踪回访,有效防止“表面和气、背后斗气”。三是统筹调处尽全力。健全完善跨村矛盾纠纷一体化调处机制,通过网格上报信息,综治中心确定权属,摩苏昆调解室调动力量,对群众反映诉求和矛盾纠纷“一站受理、一体服务、依法引导、统筹解决”。2023年以来,受理群众诉求46件、网格事件38件,全部协同高效办结。

一是干部队伍连民心。将全乡7名鄂伦春族干部编入“摩苏昆”调解员队伍,架起干群之间、汉鄂之间“连心桥”。鄂伦春族干部李春丹防火期间日常走访,发现鄂伦春族村民丁某因不执行防火规定与森防人员发生争吵。依托宗族亲情关系讲明利害后,成功化解矛盾。今年以来,鄂伦春族干部累计入户走访1600余次,帮助解决困难40件。二是乡贤队伍知民情。邀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郭宝林、作家关晓云等5名通晓民族语言、知晓风土人情、村中威望较高的鄂伦春族乡贤加入“摩苏昆”调解员队伍。2023年以来,用“民族话”“民间理”搭建“感情纽带”,参与调处汉鄂群众邻里、婚姻、土地等矛盾纠纷20件。三是专业队伍解民惑。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纳入法治轨道,发挥法律从业者优势,邀请政法干警、公职律师等12名专业人士c7c7.cpo,全过程参与释法说理,定分止争。2023年以来,共解答法律咨询60次、提供法律援助30次,有效化解汉族村民散养家畜啃食鄂伦春族村民庄稼等涉民族矛盾纠纷15件,化解率100%。

一是普通纠纷就地调。树立靠前服务理念,念好“先、早、小”三字经,深化“摩苏昆”与“两所联动”协同机制,常态化开展“政法干警进网格”“服务群众365”等活动。2023年以来,民族调解员、网格员、政法干警联合走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以沾泥土、接地气的方式,就近就地调解小摩擦小纠纷51件,切实做到“小事化了,息事宁人”。二是民族纠纷平等调。平等互敬、以理相让是“摩苏昆双语调解”的宗旨。调处时采取“圆桌会议”形式,不设置过错方,各方地位平等,相关人员依次围坐调处,达到“给台阶”握手言和的目的。鄂伦春族村民孟某家经常饮酒聚会、唱跳到深夜,影响邻居张大爷一家休息,两家多次发生口角。“摩苏昆”调解员召集双方和相关部门通过释法说理、换位思考、情感融通的方式,成功化解这起因民族习惯差异引发的矛盾纠纷。三是疑难纠纷联合调。对一时难以化解的复杂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实行“一案一策”方式推进。乡综治中心统筹协调,多部门参与,从法律法规、邻里和谐等方面入手,采取入户走访、多方了解、分析研判、集体商议、联席会议等措施,兼顾“法、理、情”。2023年以来,有效化解土地、违建、破坏资源等10起疑难纠纷,切实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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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运营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妥善处理乘客提出的投诉,并向乘客反馈处理结果;乘客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申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乘客也可以直接就运营服务质量问题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终止运营服务;因破产、解散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指定临时运营服务企业、调配运营车辆等措施,确保运营服务不中断;需要重新确定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企业的,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确定。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应当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进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作业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应当要求作业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停止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