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宪崇法|人民网评:坚定宪法自信走好自己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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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郑佳宇)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该案中劳动者向公司主张因值守电话热线而产生的加班费,公司以劳动者未通过加班审批为由否定存在加班情况。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值守电话热线系出于公司安排,构成指令加班,其获得加班报酬不以通过加班审批为前提,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和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差额共计13000元。 徐先生自2002年入职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技术支持工作。2020年4月以前,徐先生在下班后仍负责公司电话热线值守工作,具体为通过移动电话为来电客户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对此,该公司按照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每天加班三小时的标准向徐先生支付了电话热线值班加班费。 2020年4月,该公司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向全体员工发出严格控制加班的通知,邮件载明“公司将严控加班,原则上不再产生任何加班费用。如特殊情况必须加班的,须事先报上级主管以及公司总裁pg模拟器试玩入口,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严禁安排加班。”此后,交通科技公司再未就电话热线值守工作向徐先生发放任何加班费,也未安排其他人员从徐先生处接手电话热线值守工作。 该公司辩称,徐先生在2020年4月以后从未提出过加班申请,更未获批过加班申请,因此徐先生不存在加班情况。徐先生主张,其在2020年4月以后从未提出过加班申请是因为公司领导私下口头告知其暂停申请加班,且多次与公司领导沟通,希望获得加班费或将该项工作转交他人负责,皆未果。 平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20年4月之前,该交通科技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支付了徐先生相应加班费。然而,自2020年4月发出严格控制加班通知后,该公司未安排其他人员从徐先生处接手热线电话值班工作。作为用人单位,交通科技公司基于其对徐先生所享有的用工管理权,其该行为构成指令性加班。 交通科技公司以徐先生在2020年4月以后未提出加班申请为由抗辩,但加班审批制度是用人单位用以规范加班管理、控制经营成本的措施pg模拟器试玩入口,而非在指令加班的情形下为阻碍劳动者获得其所应得加班费所设置的障碍。因此,徐先生按照公司的安排进行电话热线值班,确实存在加班情况。法院参考双方均认可的通话记录表显示的接电话工作量以及徐先生加班的时间段等因素酌定值守热线电话加班费共计8600元。同时就解除劳动合同时,交通科技公司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未考虑加班费,判决交通科技公司支付徐先生经济补偿金差额4400元。编辑 杨海 校对 卢茜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12月27日,由北京市公安局办公室、反恐怖和特警总队、公交总队、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入境管理总队、海淀分局以及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的民警、消防员共同组成的“平安有我”安全宣讲团走进中关村,为辖区科研院所、公司企业、社区群众近300余人带来了一场安全宣讲。 活动现场的特警展示。图源:北京警方中关村,被誉为“中国硅谷”,是中国创新发展的一面旗帜。结合中关村辖区特点,宣讲团成员介绍了“扬帆·助企”计划,解读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向现场群众讲授了识别网络谣言、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消防安全、公共交通出行安全等知识。生动有趣的互动、深刻鲜活的反诈案例、及时贴心的“放管服”举措,让现场活动互动频频、掌声不断、气氛热烈。同时,场外的互动体验区也吸引了大量观众驻足,大家纷纷试戴体验新奇的特警装备,近距离和警犬互动、合影。民警还现场摆设展台为群众答疑解惑,详细介绍网络安全知识和出入境业务等,真正将暖心服务送到了企业和群众“家门口”。民警向现场群众讲解反电信网络诈骗知识。图源:北京警方据悉,2024年北京市公安局会同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北京广播电视台等单位共同策划、合作推出的“平安有我”安全宣讲活动已走进多家企业园区,全方位、零距离地为20余家企业和1000余名员工开展法治宣讲和安全宣传,旨在携手企业共筑安全防线,护航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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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情节较为轻微的网络暴力行为可能触犯《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情节较为严重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网络暴力违法行为,例如通过网络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侮辱诽谤条款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网络暴力行为,可以依据《刑法》有关寻衅滋事罪、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通过网络侮辱诽谤他人为例,判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当根据侮辱、诽谤信息的内容、传播范围、行为后果、主观恶性等多方面综合认定。例如通过网络诽谤他人的,如果存在“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以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情形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损害在法律上均可能被认定为和网络暴力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后续的法律维权过程中,受制于网络暴力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侵权主体众多、违法成本低等特点,受害者往往面临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维权周期长等问题,一旦负面舆论甚嚣尘上,通过受害者个人的力量难以遏制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与扩散。因此,平台以及监管机关的及时介入是网络暴力维权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张笑声:第一,关于网络暴力的预防机制。今年8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三章单章规定了“预防预警”机制。但由于法律手段侧重于事后追责而非事前预防,这一章节主要是通过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实现对网络暴力行为的监测,主要包括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细化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通过技术手段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识别检测、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