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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赵敏 通讯员王海蛟 杨国栋)近日,在昆明南开往北京西的列车上,列车乘警在工作中发现,一男子冒用其弟弟的身份证购票乘车,该男子为限高人员。据北京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统计,截至10月30日,10月份以来乘警支队已查获限高人员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乘车案件4起。乘警在工作过程中发现该男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图源: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10月28日12时许,G72次列车运行贵阳北至怀化南间,乘警在1号车厢商务座查获一名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乘车男子。经查,该男子叫陈某,今年61岁,使用的是自己弟弟的身份证。陈某交代,由于自己是限高人员,无法购买高铁车票乘车,弟弟跟自己相似,便打起使用弟弟身份证的主意。当日14时许,G72次列车进入长沙南站,乘警将陈某移交给长沙南站派出所处理。编辑 甘浩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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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10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实际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案例,在此情形下,当个人无法还款,出借人能否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海淀法院以案释法。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李一在某公司担任总经理,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10月,因某公司经营遇到困难,资金周转不开,李一经人介绍向卢倩借款,并以个人名义向卢倩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3个月,还款期限为2021年1月,利息为每月2%。 卢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某公司的对公账户分三次进行转账,合计35万元。2020年11月、12月,李一如期向卢倩支付了第一期及第二期利息,合计14000元。到了2021年1月,李一未向卢倩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卢倩多次催要,李一及某公司均拒不还款。后卢倩向法院起诉,要求李一及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某公司辩称,卢倩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一是本案的还款主体,某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李一在借款当日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卢倩所提供的款项系以转账方式支付至某公司账户,某公司对李一相应借款(35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期限内月利率为2%,因此,卢倩要求李一按照法定利率上限标准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还款利息,具有事实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李一和某公司共同偿还卢倩借款本金3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文中人物为化名)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