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一评《王者荣耀》:是娱乐大众还是“陷害”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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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自2025年8月起,组织全市所有个人参保人员(含18岁以下未成年人、18岁及以上在校大学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员、以个人名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人员等)开展集中换发。其中,18岁以下未成年人由家长选择换卡银行代为办理;18岁及以上在校大学生,对于高校中个别自行参保的学生,或因特殊情况不在校的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换卡银行自行办理。对于在校生整建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高校,由学校选择3家以内合作银行,统一组织学生申领,学生在学校确定的银行范围内选择其一,申领第三代社保卡。其他个人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换卡银行自行办理。
三代卡自申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制作。参保人可通过两种方式领卡,一是选择“合作银行服务网点”领卡,根据收到银行发送的短信通知,到所选择的发卡合作银行服务网点领取第三代社保卡,可在现场启用社会保障功能和激活金融功能。二是选择“邮寄”领卡,由发卡合作银行提供寄递服务。参保人收到卡后hth全站网页登录,可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启用社会保障功能,激活金融功能可就近到发卡银行任一服务网点现场办理。另外,参保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联系换发银行在制卡完成后上门发放hth全站网页登录,并同步启用社会保障功能、激活金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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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10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实际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案例,在此情形下,当个人无法还款,出借人能否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海淀法院以案释法。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李一在某公司担任总经理hth全站网页登录,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10月,因某公司经营遇到困难,资金周转不开,李一经人介绍向卢倩借款,并以个人名义向卢倩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3个月,还款期限为2021年1月,利息为每月2%。 卢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某公司的对公账户分三次进行转账,合计35万元。2020年11月、12月,李一如期向卢倩支付了第一期及第二期利息,合计14000元。到了2021年1月,李一未向卢倩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卢倩多次催要,李一及某公司均拒不还款。后卢倩向法院起诉,要求李一及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某公司辩称,卢倩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一是本案的还款主体,某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李一在借款当日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卢倩所提供的款项系以转账方式支付至某公司账户hth全站网页登录,某公司对李一相应借款(35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期限内月利率为2%,因此,卢倩要求李一按照法定利率上限标准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还款利息,具有事实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李一和某公司共同偿还卢倩借款本金3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文中人物为化名)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